李威03 发表于 2020-8-28 18:37:14

京税稽罚〔2020〕11 号 北京瑞安华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帖最后由 李威03 于 2020-8-28 18:39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税稽罚〔2020〕11 号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27423064553
纳税人名称:北京瑞安华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对你单位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 7 月 31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取得由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12 月期间开具的 8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虚开,涉及金额 87,173,612.97 元,税额 14,819,515.27 元,价税合计101,993,128.24 元。上述 8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货物应纳入 GSP 系统(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系统)进行管理,但你单位GSP 系统中未查询到从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采购药品的记录。你单位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向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货款已付清。通过协查及调取相关银行存款对账信息发现了资金回流,回款共计 93,037,525.91 元,回款比例 94.01%。 结合货物、单据情况、资金等检查情况,确认你单位 2015年 8 月至 2016 年 2 月取得的 86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涉及金额 84,584,039.39 元,税额 14,379,287.85 万元。上述 8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并全部于购入当年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列支出,构成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偷税,少缴税款共计36,071,312.63 元,现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36,071,312.63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 日内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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