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8 10:40:5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




1、为什么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需缴存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方能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答: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方面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互助性的政策本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制度参与者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依托,通过参与者缴纳的公积金存量互助性作用的发挥,来实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角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即缴存职工,只有在履行互助义务的基础上,才有资格享有互助的权益。
2、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且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由于自建住房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且建造中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自建住房不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3、为什么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是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将影响职工申贷权利的行使。这是因为,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职工有责任监督和敦促单位履行法规规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有一种因素是源于单位经营不稳定或职工工作岗位不稳定,这势必影响职工收入的稳定性,从贷款风险评估的角度,也将影响职工的申贷权利,尤其是欠缴住房公积金,如受理其贷款申请,则违背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曾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停缴一段时间后,转入新单位恢复缴存不足12个月,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借款申请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一段时间未按规定缴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后,再次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恢复缴存满12个月后,方能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如职工停缴期间仍在同一单位工作,未发生工作调动,则应补缴公积金后,恢复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
5、以前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现在在青岛缴存,如果衔接起来满12个月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按照规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即衔接起来符合申贷时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规定,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6、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可不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屋?
答:夫妻双方购买住房,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并可以任一方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7、外地户口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无限制?
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户籍职工,申办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限制。
8、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3)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9、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余额倍数有哪些规定?
答: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10、公积金贷款有上限吗?最多能贷款多少啊?
答: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目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11、现役军官不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买房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为现役军人不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不能在地方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12、征信报告中出现哪些情形,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格?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1)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2)贷款当前逾期;(3)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4)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5)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6)贷记卡当前逾期;(7)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9)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13、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在青岛购房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哪些条件?
答: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办理条件有:(1)具有青岛市户籍;(2)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14、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15、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款人不能偿还前述债务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置抵押物,依法实现抵押权。
16、父母可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购房吗?
答:如果父母与子女共有这套房屋的产权,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不是共有产权,只能以购房人的名义申请贷款。
17、我在即墨管理处缴交公积金,想在李沧买房子,请问我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我市七区三市公积金贷款实行统一政策管理,凡在本市缴存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不受公积金缴交区域限制,根据个人需求,可在拟购住房区域的管理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您拟在李沧区购房,可到我中心李沧管理处办理。
18、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状况如何认定?
答:按目前的政策规定,自由职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按核定的缴存基数连续足额正常缴存12个月后,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按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时,收入状况的认定,主要以核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如果自由职业人员申贷时实际收入高于核定的缴存基数,则应提供当期的纳税证明,证明其收入状况,作为贷款偿付能力的审查依据。
19、我丈夫申请贷款,为什么要我同时到场?
答:申请贷款时,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在《申请审批表》配偶保证栏签章,如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则须公证委托代理人。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持续期间增置的家庭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当然,经公证声明的财产或者债务归属,应另行认定)。就贷款受理而言,已婚的借款申请人,虽然购房合同载明的是借款人一方,但针对其家庭,属家庭增置的财产,同时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为家庭应予承担的债务,对此,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应予知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借款人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申请手续。
20、单身职工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哪些要求?
答:目前,对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单身状态(包括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签署具结书,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关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但对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需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二)受理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提示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21、为什么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必须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应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22、公积金贷款期内,是否可申请增加房产共有人?
答:不可以。购房后追加共有人,是对房屋产权的处置行为。由于产权人申请了贷款,并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按照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利将受到限制。只有抵押担保的债务灭失,抵押人才可自主行使对抵押房产的处置行为。因此贷款期间不能追加房产共有人。
23、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如何执行?处于还款期内的如何执行?
答: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在调整日前尚未办妥贷款发放手续的,按新利率执行;在调整日前贷款已发放或处于还款期内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
24、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2020年5月9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认定标准调整为:(一)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25、提前部分还款的办理规定是什么?
答:提前部分还款办理规定包括:(1)提前部分还款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