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青岛市管公积金(已失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制作、发放和管理,方便缴存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安全有效使用住房公积金查询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折是采用存折形式,详细记录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由缴存职工个人持有,作为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只能用于住房公积金查询,不能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质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应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业务发生日期、摘要(存入、转出、支取、销户)、缴存年月、当前余额。
第二章 查询折发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发放和换(补)发手续:
一、新开户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查询折补登满页的;
三、住房公积金查询折损坏的;
四、住房公积金查询折遗失的;
五、其他情况。
第六条 新开户职工,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回执单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折。
第七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发(补)手续,由单位经办人填写《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发放申请表》,收回原折,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发(补)手续应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第三章 查询折登记与补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折补登可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折补登满页,可由职工本人持单位填写的《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发放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收回原折办理换折手续。
第十条 职工因遗失、损坏住房公积金查询折需补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折补折手续。
第十一条 换(发)或遗失、损坏补办住房公积金查询折时,免收换(发)、补办住房公积金查询折工本费。
第四章 查询折管理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查询折统一印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各管理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查询折领取、发放、保管、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归集部门与各管理处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折领用和发放登记簿,记载住房公积金印刷、领用、发放、剩余数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管理处将收回住房公积金查询折每年年末移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定期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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