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青岛市管公积金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准确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每年7月1日后不再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
三、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并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办理缴存;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职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并从单位发放新调入职工工资之日起办理缴存业务;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但其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缴存额的五倍。
四、各区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执行现行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各自缴存比例可以不一致,但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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