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7/909_1598504754169.png?width=175&size=2719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7/632_1598504754275.png?width=204&size=2194
减半?
全免?
教您分清附加税费优惠怎么享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7/534_1598504754334.gif?width=154&size=16220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7/981_1598504754401.png?width=413&size=98251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7/805_1598504754479.png?width=342&size=84790
【税收优惠】
1.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12号)
2.减半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桂财税〔2019〕7号)
【如何适用】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7/554_1598504754554.png?width=55&size=1473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7/765_1598504754603.png?width=35&size=1456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随增值税免征而免征附加税费,且免征消费税及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桂财税〔2019〕7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3.境外企业
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财税〔2019〕13号。
4.自然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财税12号)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附加税费减征50%。(适用桂财税〔2019〕7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7/291_1598504754662.jpg?width=1059&size=90236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