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6 10:40:2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温馨提示




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的规定,以及统计部门通常每年年中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工作实际,为适应单位需要并规范缴存管理,避免出现单位年度内两次调整基数的情况,在我市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期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时间调整基数。2017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995元,下限为1510元,年内已作调整的不可再次调整,未调整的可在此范围内调整。下一年度即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将于今年底提前公布。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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