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东莞市管公积金关于修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东公积金〔2016〕40号
各住房公积金应缴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中心修订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编号为DGSZFGJJGLZX-2016-057),现印发实施。该裁量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6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逾期不办理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含)以上4个月以内的
处2万元罚款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含)以上2年以内的
处4万元罚款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2年(含)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含)以上70人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7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
处4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0人(含)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GJJGLZX-201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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