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东莞市管公积金关于住房公积金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东公积金委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实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自住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是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自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我
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
(二)申请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申请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申请人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申请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二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申请人家庭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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