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6 10:24:4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有关问题的说明
新模式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下称“委托提取”)已实施两个月,我们在业务运行中发现一些问题,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我中心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着手进行与银行数据实时交互系统的开发
由于我中心业务系统与建设银行业务系统暂未实现数据实时交换。职工的账户信息是建设银行在每月5日前,向我中心传送上月信息的数据包。因此,我中心业务系统中职工账户信息与实际信息间存在滞后,部分职工出现当月应扣款而未扣款的情况。目前,我中心与建设银行已协商一致并对系统作出修正,已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我中心已启动与建设银行数据实时交换工程的立项,着力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滞后的问题。
二、扣款标准问题
2010年7月31日前原建行办理的委托提取划扣标准是设定最高额(即月供),只要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月供,就保留10元全额划扣。当公积金账户余额>月供时,划扣额=月供;公积金账户余额<月供时,划扣额=﹙公积金账户余额-10元﹚;﹙公积金账户余额-10元﹚>0时,发生划扣。
目前委托提取划扣标准是先根据公积金月缴存额和月供比较来设定划扣标准(所依据的月缴存额来自建行报送的上月缴存数据,月供则来自各银行报送的上月贷款数据),然后再根据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达到标准(所依据的账户余额同样来自建行报送的上月缴存数据)来判断是否划扣。当公积金月缴存额>月供时,划扣标准=月供;公积金月缴存额<月供时,划扣标准=﹙公积金月缴存额-10元﹚;公积金账户余额>划扣标准时,发生划扣。
之所以要调整扣款标准,是因为原建设银行的扣款标准应用到现在系统会存在问题。如:职工账户余额为50元,按之前的扣款标准将会扣款40元。之前的委托提取业务都在建设银行属同行转移,不收取手续费,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现在与跨行委托提取合并处理,如果转账40元收取2元的手续费,显然太不科学。我中心在综合考虑之下,才调整扣款标准。
三、已实现系统划款额的自动调整
由于每年七、八月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时间,单位会办理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手续,但是中心系统业务启用之初,并不具备扣款额自动调整功能,群众对此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根据群众的意见,我中心已加快开发系统的速度,本月已完成业务系统根据职工缴存额变更情况自动调整扣款额功能的开发和测试,今后在每月审核前系统将自动更新扣款金额,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群众也不必再到窗口实行人工变更登记。
四、补扣住房公积金业务
因8月份暂停扣款业务的(原建行办理的委托提取);调整缴存基数、比例而业务系统未进行更新的;划扣标准和模式变更的;账户余额信息滞后导致业务系统应发起而未发起业务的等系统问题,造成一部分委托人账户中资金积存。对此,我中心已开通补扣公积金的业务,已在本中心网站上发出通知。对于补扣公积金业务,业务系统已通过测试准备就绪,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完成审批,在扣款日即可发生业务。
五、审批日的调整
原与建设银行协商,我中心在每月第三周星期一凌晨生成审批数据包,传建设银行系统检测、修正和导入。经两个月的运作和检测,为使更多的委托提取申请人能通过当月审批,我中心决定将审批日由原定每月第三周星期一凌晨调整为第三周星期四凌晨。
六、银行贷款数据的问题
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建设银行传送8、9月的贷款数据中有66笔贷款数据有误,造成66人的委托提取业务未正常发起。我中心收悉情况后,已督促建设银行于10月份完成错误数据的修正,今后委托业务将不会再有同类问题。但该66笔贷款的委托提取两次未发起业务所涉资金系统无法自动扣划,只能由职工办理补扣手续。
七、资金退回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委托提取还贷业务运作两个月,有部分银行有资金退回现象;大部分银行已修正不再退回,但仍有农村商业银行和东莞银行有退回情况,两银行退回的原因已查明。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特殊情况,全批退回,需要建设银行修改系统解决,由于亚运的原因,银行停止修改系统,因此,11、12月份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提取仍可能会成批退回公积金龙卡;东莞银行由于银行业务系统存在几率性退回,我中心已督促东莞银行加快优化系统和数据接口。上述两银行所退回的资金已全部退回各委托提取申请人的公积金龙卡上面,请各位查收并自行取出用于还贷。
委托提取业务实施的时间不长,业务流程、业务系统和具体操作的确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对于造成部份群众不便,敬请谅解。我中心正检查存在的问题,并广泛收集反馈意见,积极与银行、人民银行结算中心的科技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推动委提取业务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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