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6 10:24:3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补扣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东公积金通1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自我中心9月6日推出新模式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下称“委托提取”)以来,业务系统出现了一些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导致部分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地划入还贷帐户。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反馈,我中心决定对因系统问题导致划扣故障的委托人开通补扣业务。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人可向我中心登记办理补扣提取
(一)因8月份暂停扣款业务的;
(二)因7月份调整缴存基数、比例但业务系统未更新的;
(三)因划扣标准和模式变更的;
(四)因信息滞后业务系统应发起而未发起业务的。
二、登记时间: 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三、补扣金额:视委托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委托人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存折或龙卡、还款账户到我中心本部或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窗口办理登记。
(二)我中心收到委托人的登记信息后,进行后台操作,在次月委托提取日将资金直接转入委托人的还贷账户。
五、其它事项
(一)此业务只是为了缓解委托人的还贷压力而采用的临时措施,有需要的可向我中心办理登记。
(二)在9月份成功发起业务,因技术上退回的,建设银行于当月进行手工转账,确认全部成功到账;在10月份成功发起业务,因技术原因退回的,已按委托提取流程的规定,退回第二接收账户(即公积金龙卡账户),已确认全部到账。上述情况,视为成功提取,请委托人自行查收,所涉资金不列入本此业务范围。
(三)委托还贷系统业务经过两个月的运作,业务逐步走上正轨。但由于推广阶段,业务系统技术上仍存在不足之处,我中心正全力研究解决。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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