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祖丽 发表于 2020-4-9 11:37:46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8〕43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43号原文链接: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DFWJ_ID=170717160939002&LM_ID=31005

   附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