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
每年7月左右,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都会引发小伙伴们的一阵热议,比如会因为自己没有达到“平均工资标准”而自感“拖后腿”了。其实,“平均工资标准”除了提醒我们要更加努力奋斗之外,也还与我们有其他更密切的关系哦!以下是常见的几个税务问题中与“平均工资标准”有关的要点,一起来了解!
1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不超“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划重点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如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
如果超过标准,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并非全额征税,而是只就超过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哦!
举个例子:
今年老王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老王工作地在南宁,南宁市2019年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986元,则:90986×3=272958>150000,则老王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不超过272958元的话,免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老王取得的补偿金为30万元,则:(300000-272958)×3%=811.26,老王应纳个人所得税811.26元!
2
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能否全额在税前扣除也要看“平均工资标准”!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
“平均工资标准”影响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上限!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设区城市或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工资确定。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继续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中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继续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划重点
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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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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