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减。“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是否仅指沪深两市?是否包括新三板?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减。“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是否仅指沪深两市?是否包括新三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仅指沪深两市,不包括新三板。因此,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新三板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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