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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