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个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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