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4 10:12:4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郑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村民因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或管委会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支付费用的凭证。二、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因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支付费用的凭证。三、 在异地建房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地人民政府颁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四、 因危房改造等原因进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除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还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五、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原政策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上述内容中未涉及的均保持不变。六、 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各分支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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