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3 10:10: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10]120号 冀国税函[2010]120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120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2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20号
全文有效
2010.5.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10]120号 冀国税函[2010]120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