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回顾 | 一文看尽海南税务今日热点(9.14)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三亚税务”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在“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栏次选择“是”,系统将自动计算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没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纳税人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4.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免的是什么税?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6.海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如何"延期"?
答:海南省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7.海南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的社保费如何办理"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8.享受海南省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哪些?
答:我省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9.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企业,多缴社保费如何处理?
答: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10.海南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有困难的,如何办理“缓缴”?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要办理任何申请手续)。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1.海南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答:海南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12.海南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划分?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参保单位的类型划分,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13.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答: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海南省企业因疫情影响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海南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企业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3月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人社发〔2020〕32号),明确了允许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15.在海南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6.如何在网上查询定额发票信息?
答:海南省定额发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查询--手工定额发票。
17.请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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