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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008/21/918_1598007007013.jpg?width=720&size=14137【20200821 每日一税】
个人代持股权还原中的个税征收问题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2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最近,厦门税务关于股权代持期间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成了近日的刷屏热点,在实务中,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值得关注。现也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7月28日,厦门税务对厦门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予以正式回复,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税乎网转发后,关于股权代持期间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迅速成了税务工作者近日的刷屏热点。
在实务中,个人代持股权比较普遍,代持有其代持的理由及背景,代持期间有持有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代持股还原或转让,转让收益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是IPO前的个人代持股还原问题,都非常值得关注,鉴于此,也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一、个人代持股权的税务处理
一般地,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承认代持股,保障了隐名股东的权益。但税务上并不承认,也就是说,个人显明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含股票)还原到隐名股东名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还原的除外。
简而言之:市场监管部门承认代持股,税务不承认。个人代持股权还原,通过转让还原的,缴纳个税;通过法院判决、裁定还原的,不征个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在实务中,尤其是IPO前,个人代持股还原大多数按股权转让来处理的,还原过程中被征个税的情况很多。
二、个人代持股权还原是否征收个税争议
个人代持股权还原是否征收个税,常有争议。
观点01:代持股的还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实际持有人并未发生变更,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代持股还原不需要缴纳个税。
观点02:显名个人股东代持股还原,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显名个人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个人股东,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不缴个税。
但隐名企业股东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缴企业所得税。
厦门税局就是观点02的代表,纳税人为了降低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为了堵塞征管漏洞,往往也按观点02执行,因此为主流观点。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
三、实务案例
案例01:武汉单笔最大代持股股权转让所得税入库
中国税务报 2013年04月10日版次:01作者:记者 朱彦 通讯员 方波 叶翩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单笔最大代持股股权转让所得税顺利入库。在这起案例中,武汉市一家酒店有限公司代持股转让所得1.4亿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3473万元。
2012年10月,一则媒体公告引起武汉市国税局的关注。公告显示,这家酒店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股票1631.81万股,获得净收入1.6亿元。该酒店有限公司当年前3个季度申报累计亏损400余万元,没有申报该项股权转让所得。
武汉市国税局迅速开展调查,发现该酒店有限公司持有一家证券有限公司1.63%的股权共计1305.436万股,这笔股权早已转让给北京市一家投资公司,转让价款2700万元。当时,这家证券有限公司正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重大股权变动会影响上市进程。为不影响上市,北京市的投资公司要求该股票仍由这家酒店有限公司代持有,暂不作股权变更登记。2011年6月,证券有限公司成功上市。1年禁售期后,2012年9月该酒店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分批售出代持股票,扣除交易税费后取得净收入1.6亿元,扣除历史成本后转让所得为1.4亿元。
该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有限公司股权历经偿债转入、股权转让、代持协议、出售和余额支付等过程,涉及多个企业法人,加之该股权权属登记主体与会计核算主体不一致,所得税业务处理复杂。武汉市国税局经过多方查证,按照相关政策最终确定纳税主体仍为该酒店有限公司,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纳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缴税。
武汉市国税局与该酒店有限公司沟通,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最终得到企业的理解和配合,企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473万元。
案例02:还原代持股补缴个税及滞纳金1038万元
2020年6月22日,《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股权代持的解决情况。其中,税务机关并未按照交易实质进行征税。
2007 年 9 月,沙晓岚、王芳韵将持有锋尚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文化”),委托金典文化进行代持;2008 年 4 月,金典文化将持有锋尚有限的股权转让给沙晓岚、王芳韵,对上述股权代持进行了还原。沙晓岚、王芳韵委托金典文化代为持有锋尚有限的股权系基于业务发展角度考虑,由于当时锋尚有限注册资本较小,拟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而法人股东就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缴纳相应税费。
根据沙晓岚、王芳韵和金典文化于 2017 年8 月签署的《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因股权代持和股权代持还原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于 2007 年 9 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 2008 年 4 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均已履行完毕,上述股权转让实际属于委托持股及解除、还原代持股权,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均未向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各方确认,相互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截至全部委托持股关系解除时,锋尚有限股权权属明确、清晰,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纠纷及潜在争议、纠纷。
根据发行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由于锋尚有限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其名义股东金典文化不存在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环节向实际股东沙晓岚、王芳韵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沙晓岚、王芳韵将其持有的锋尚有限股权转让给金典文化时,未及时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应在股权转让环节按照锋尚有限当时净资产金额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并向沙晓岚、王芳韵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 年 10 月 15 日,沙晓岚、王芳韵就上述事项主动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2018年 10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出具《涉税情况说明》:鉴于沙晓岚、王芳韵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自行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对其不予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提供的银行回单,沙晓岚、王芳韵已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1,038.56 万元。其中,沙晓岚应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59.25 万元、滞纳金 519.67 万元;王芳韵应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86.42 万元、滞纳金 173.22 万元。从结果上来看,若主管税务机关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环节向沙晓岚、王芳韵追缴个人所得税,其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款项为 200.00 万元;而由于锋尚有限当时净资产大于未分配利润转增后的注册资本,沙晓岚、王芳韵实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款项合计345.67 万元高于前述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环节的潜在纳税义务金额。
参考资料:还原代持股补缴个税及滞纳金1038万元
延伸阅读
税案观察:股权转让纳税人与扣缴人均犯逃税罪被判刑,咋回事?
代持股还原不缴个人所得税吗?
思考:A上市公司的员工股由工会代持已经3年,2020年7月上市公司分红,工会收到分红后再分配到员工个人如何缴个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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