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按月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
二、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三、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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