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统一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5〕10号
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统一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在苏州大市范围(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不含苏州工业园区)购买自住住房,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求缴存所在地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分中心应根据职工申请,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须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打印证明,不再手工出具。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编号:
中心:
我中心缴存职工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个人公积金账号
开户时间
年 月
账户状态
正常 □ 封存 □
欠缴 □ 其他 □
缴存基数
(大写)
缴存比例
单位: %
个人: %
月缴存额
(大写)
缴存余额
(大写)
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年 月 ~ 年 月
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
□ 无贷款记录 □ 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经还清
公积金贷款城市
贷款金额
(大写)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证明自开具起,2个月内有效。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回 执
编号:
中心:
你中心缴存职工 (公积金账号: )缴存使用证明收悉。根据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规定,该职工(□ 本人 □ 参贷 )异地贷款。
申请审核结果为: □ 准予贷款 □ 不予贷款
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年限
年
贷款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其他
月还本息
元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金额请填写人民币(大写),保留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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