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5〕2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作用,根据苏州市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74号)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一)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从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从35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从30万元调整至45万元;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从21万元调整至45万元。
(三)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成套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可计算至住房总价的80%。
二、在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公式的同时,增加按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按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三、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四、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计算规定,执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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