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0 10:50:2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3〕1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均衡平稳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期限,调整为十二个月以上。
市区管理部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其他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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