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卡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房金(2004)36号
中心各科,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卡的使用管理,全面推行凭卡办事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在市区有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卡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资金一科联系。
附件:如文
二○○四年七月一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卡使用管理规定
(试 行)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卡的使用管理,全面推行凭卡办事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卡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贷款手续,以及查询、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余额情况,均需交验住房公积金卡。
二、监制与发放
住房公积金卡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并由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下称公积金管理机构)组织对所辖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必要时可委托当地承办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卡。
新增职工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应同时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卡。
三、密码设置
1、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卡,承办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身份证号码输入计算机,核对无误后,再由职工自行设置6位以内的阿拉伯数字密码。未设置密码的住房公积金卡不能使用。
2、密码的设置或更改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代办人(必须是直系亲属)代为设置或更改密码。代办人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代办人提供的证件填写《住房公积金卡代设密码登记表》,由代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卡密码设置或更改手续。
四、查询
职工查询、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帐户余额情况的,承办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查验其住房公积金卡后方可受理。
住房公积金卡发放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再打印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对帐单。
五、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查验其住房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票据(证明)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情况必须打印在住房公积金卡上。
2、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其住房公积金卡上打印最后一条记录,收回并盖销住房公积金卡。
六、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查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受理。
七、更正
1、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卡,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号码与领卡时输入计算机号码不符,包括首次使用前号码升位的,应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更正手续。更正以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住房公积金卡经首次使用后,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再升位的,不需要更正。
2、住房公积金卡姓名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不符的,职工应持原卡、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更正手续,换领新卡,交回原卡。
八、挂失
1、住房公积金卡发生遗失等情况的,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挂失手续,填写《住房公积金卡挂失申请表》。
2、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挂失申请,在查验职工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帐号,确认并告知挂失时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余额后准许挂失,同时冻结其帐户。帐户冻结后只进不出(即住房公积金可以缴存,暂不能提取)。
3、职工以口头、函电方式挂失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提供的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卡帐号等情况,查询并向其告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余额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卡挂失申请表》,同时注明“X年X月X日X时口头(函、电)挂失”字样,加盖经办人印章,冻结其帐户,并要求挂失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逾期的该挂失无效,冻结的个人帐户予以撤销。
4、住房公积金卡挂失后,职工须在本地报纸上登载挂失作废声明;
见报后,凭本人身份证及登报资料或登报手续费凭证(留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机构补领新卡。补发新卡时原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帐户,原帐户同时作废。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新设置的帐户应开具《住房公积金卡帐户变更通知》,交职工本人送达所在单位。
5、住房公积金卡自挂失之日起到补领新卡期间,又复得原卡要求撤销挂失的,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撤销挂失。
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挂失撤销申请,核对留存的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在申请书上注明“X年X月X日撤销挂失”字样,并由职工签字或盖章后准许撤销挂失,同时开通其冻结的个人帐户。
九、密码遗忘挂失
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恢复其初始密码,再由职工本人当场重新设置密码。
十、缺损更换
职工不慎造成住房公积金卡缺损无法使用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缺损的原卡,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更换手续。
十一、领用卡制度
承办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存有的空白卡、废卡、销户卡应参照银行重要凭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指定专人保管,设立台帐。建立领用空白卡签收制度。对废卡、销户卡应在卡的封二页上分别加盖“作废”、“销户”字样印章,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在台帐上共同签章后,于每月初交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人签收、保存和集中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
承办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时,职工身份证姓名如有个别冷僻字,计算机无法输出出现空缺的,应在打印卡上用碳素墨水手工填补,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卡使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苏房基(2001)18号停止执行。
20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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