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9 12:15:27

要点回顾 | 一文看尽海南税务今日热点(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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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海南省一家销售办公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一般在6万元左右,有一个公司每月向我购买一批办公用品,2万元左右,需要开具专用发票。请问3月1日以后,我该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您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减按1%缴纳增值税。当月合计销售额若不超过10万元,扣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剩余的销售额仍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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