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回顾 | 一文看尽海南税务今日热点(9.14)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19/537_1597810522872.gif?width=640&size=541688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19/577_1597810523040.png?width=54&size=1959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和24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19/990_1597810523109.gif?width=140&size=2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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