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9 11:20:33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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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政策内容,包括实施期限、个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缓缴等问题。本期继续为大家介绍:相比2月份出台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延期政策的新特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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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期限更长
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新的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允许补缴的时间最长到明年底。
二、受益面更广
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
三、政策内容更丰富
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只允许减免单位缴费部分,新的延长政策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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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北京通州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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