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9 11:10:27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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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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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公司2018年10月工商成立,在2019年9月才做税务报到核定税费种,今年申报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时,雇佣员工、职工人数是除以12个月还是实际经营月份?
答:残保金的起征期为工商成立的时间,所以该企业今年征期,需要申报费款所属期为2018年和2019年残保金,2018年职工人数按照10月至12月相加除以3计算,2019年需要按照全年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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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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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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