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9 03:00:15

石河子税务局“访惠聚”工作队为民办实事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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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家渠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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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有力有序地支持区域重点项目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个性精准的管家式纳税服务,我们结合税收业务工作聚集度,对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事项业务,通过相关政策简析、实践案例导入、办理流程指引等工作辅导,以帮助纳税人快捷准确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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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
二、总分机构信息维护、汇总备案及就地预缴标识判定
(一)在“金三”系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模块做总分机构信息维护(非新开业登记时可操作)

企业类型
核算方式
是否维护总机构/分机构信息
总公司A
独立核算

分公司A1
独立核算

分公司A2
非独立核算

(二)在“金三”系统【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模块做汇总备案
企业类型
核算方式
是否需做汇总纳税备案
总公司A
独立核算
是/否(分支机构为独立核算的,总机构为“否”;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的,总机构为“是”)
分公司A1
独立核算

分公司A2
非独立核算

(三)在“金三”系统【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模块选择就地预缴标识
序号
机构类型
是否就地预缴
1
总机构

2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3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7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备注说明
1.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3.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分摊比例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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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导入
某B公司总部位于C省,二级分公司B1、二级分公司B2、三级分支机构B2-1,分别在D省、C省E市、C省E市F县,B公司为总机构且是管理机构,不参与生产经营,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120万元、资产总额180万元;B2-1公司营业收入700万元、职工薪酬300万元、资产总额600万元。若2020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2019年各分支机构三要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
营业收入(万元)
职工薪酬(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B1
500
250
200
B2
300
120
180
B2-1
700
300
600
合计
1500
670
980
分析:跨省、跨地(市)或跨区县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先维护总分支机构信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就地预缴标识选择“是”。总机构当期申报完成后,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来完成自身当期申报缴税事宜。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就地预缴标识选择“否”,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一并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申报。
计算:(1)2020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万元;B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50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5000万元;
(2)B1公司分摊比例=(500/1500)×0.35+(250/670)×0.35+((200/980)×0.30=0.3084881714;
B2公司分摊比例=[(300+700)/1500]×0.35+[(120+300)/670]×0.35+[(180+600)/980]×0.30=0.6915118286;
(3)B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0×25%=1250万元;B1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0×0.3084881714×25%=385.61万元;B2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0×0.6915118286×25%=864.39万元。
五、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一)总分机构信息维护(仅新开业登记时可操作)
新开业登记时,在“总分机构信息”中将总机构或分机构信息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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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备案
进入电子税务局,右上输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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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备案总体信息”及“上下级机构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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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跨地区转移类型”及“就地缴纳标识”根据公司情形不同,选择即不同,具体选择如图二所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19/392_1597777214619.png?width=1080&size=147963图一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19/860_1597777214702.png?width=1080&size=107252图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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