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天二 发表于 2020-4-9 09:47:0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原文链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1/20190401102857734.shtml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精准落地,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大天二 发表于 2020-4-9 09:50:16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确保经营所得适用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政策及时落地,合理降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税负,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通过合理测算,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本公告。
   三、调整后适用的核定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调整后的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该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四、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