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原文链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5/20190401103503055.shtml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 天津市医疗
天津市税务局 社会保障局 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划转工作,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我市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本条件和时间安排。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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