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主管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给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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