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销售的商品,2020年疫情发生后,对方退货,是否可以冲减2020年收入
我是湖北的一家公司,2019年12月,向上海的一家公司销售了一批商品并确认了收入。2020年受疫情影响,无法将货物送达给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贵公司和对方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贵公司作为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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