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7 10:36:3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开展2018年度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加大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决定开展2018年度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年7月至11月
二、检查对象
本市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重点检查272家企业。
三、检查内容
单位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是否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8月15日前,单位对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可登陆杭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hzgjj.gov.cn/下载)。
(二)8月31日前,单位对自查中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形的,开展自纠整改工作,并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报送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324室,邮编310002,电话12329-1)。
(三)9月1日至11月30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未反馈自查结果、未开展自纠或自纠整改未到位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确认违法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
五、检查处理
(一)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拒不及时整改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依法曝光。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对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在“信用杭州”、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等省市指定渠道公布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三)依法追责。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拒不配合检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及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对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提高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保障职工合法住房权益,切实履行单位缴存义务。
(二)各被检查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对自查存在问题的要认真研究制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三)单位职工要自觉提高维权意识,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与单位沟通诉求,也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附件:1.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条文及政策
2.2018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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