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杭州市管公积金关于启用《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的通知
中心各单位、各处室,各委贷银行:
《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已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号: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贷银行
借 款 人: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贷 款 人(抵押权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委贷银行: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抵 押 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保 证 人: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规定,借款人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向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委托委贷银行承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金融业务的,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保证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一、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委托委贷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所载借款期限的起止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
一、贷款利率和罚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贷款实际放款日如迟于借款合同签订日,贷款执行的利率以放款日人民银行的牌告利率为准。
二、借款期限内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新的利率,贷款人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发放
一、在以下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委贷银行将按照合同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和委贷银行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 购房首期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三) 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担保条款已生效;
(四)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五) 发放贷款的其它约定条件,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二、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委贷银行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款项划入约定的银行账户内,划款账户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第六条 借款归还
一、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借款本息。贷款自放款之日起按月计息,每月均按30日计算,当月应还本息当月清偿。扣款日为每月的固定日期,无对应日的月份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扣款日。
二、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在委贷银行系统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授权委贷银行在每月的扣款日直接在扣款账户中扣收应扣款项。委托扣款日和扣款账户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一种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 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1+月利率) 还款期数 -1
还款方式和还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四、借款人保证按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扣款日之前在扣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还款项。如扣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贷款作逾期处理,委贷银行有权在之后的任意时间从扣款账户中直接扣划应还款项。
五、如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变更或其他意外情况可能导致委贷银行无法扣收借款本息的,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和委贷银行,并及时与委贷银行重新办理授权扣款手续,否则借款人自愿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六、委贷银行应将收回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还款项及时转入贷款人的指定账户。
第七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需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的,须提前15日向贷款人或委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和委贷银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须同时签订补充合同作为修改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先归还逾期及当期应还款项,再归还其他款项;提前归还借款使得适用利率发生变化时,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停止发放贷款,解除本合同,宣告本合同提前到期,有权行使抵押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委贷银行提供虚假证明申请借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委贷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与第三人签订有损于贷款人的合同、协议和条款;
(六)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七)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保证条款的约定,因抵押物或保证人发生变故致使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或保证人需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八)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劣或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
(九)借款人因未及时支付税、费等原因,造成贷款人无法及时取得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
(十)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经贷款人或委贷银行指出,在15日内仍未纠正。
抵 押 条 款
第九条 房屋抵押
一、抵押人自愿将房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的抵押物,同意受本合同约束并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并承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理抵押物时,愿意自找住房或接受贷款人其它方式安置直至强制执行。抵押房产见本合同项下第三十二条。
二、抵押物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罚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行使抵押权所产生的评估、拍卖、诉讼、执行等费用。
第十条 抵押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
检查。
二、本合同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三、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失的,抵押人应及时索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保险金、赔偿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借款人应在损失产生或价值减少之日起30日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
四、贷款人依法对抵押物重新评估时,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抵押物重新估价后的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应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五、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已出租等情况。
六、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由于上述纠纷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足额赔偿。
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本合同期内,房屋的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正本须交贷款人保管。借款人还清借款后,贷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正本退还给借款人,并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借款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保险,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单的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二、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应积极索赔,保险金、赔偿金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即视为抵押人授权贷款人和委贷银行依法处置抵押房产(包括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其他变现方式)以实现抵押权。
二、抵押人同意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贷款人应将抵押房屋的处置权依法转移给保证人,由保证人处置该房产。
三、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或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
四、抵押物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及抵押人清偿。
五、如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贷款人和商业贷款银行按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本金余额的比例享有房产抵押权益,双方可共同或单独行使本合同所规定的抵押权。
六、抵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保 证 条 款
第十四条 借款保证
一、为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本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罚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行使抵押权所产生的评估、拍卖、诉讼、执行等费用。
二、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如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人担保履行的期限相应提前。
第十五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借款人违约的,保证人须在接到贷款人发出履行还贷保证责任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负责代为清偿借款本息。
二、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贷款人和委贷银行有权对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人应予以配合。
四、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变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其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五、如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通过其它方式在保证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六、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贷款人、委贷银行须签订借款补充合同,保证人对此表示同意并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免除。
七、保证期间,保证人应督促借款人并协助贷款人及时办理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八、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责任后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书面通知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各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特别约定
一、借款人保证其向贷款人、委贷银行提供的资料、文件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恶意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公告催收。
三、委贷银行应配合贷款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并将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四、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在转让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本合同各方,贷款人未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五、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第二十六条所述房产的质量、权属或其他事项与房屋出让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委贷银行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贷款人有权视上述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六、如借款人与房屋出让方签订的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买卖合同的,借款人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有权单方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生的费用及与抵押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八、本合同任一方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进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在1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合同各方;贷款人、委托银行的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方式告知其他各方。
九、本合同无借款保证人的,不影响本合同中除保证人以及保证条款以外条款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签订条款
本条款是《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借款人
借 款 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
贷 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委贷银行
委贷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
抵 押 人:证件号码:
抵 押 人:证件号码:
抵 押 人:证件号码: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
保 证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借款金额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元整。
第二十六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将借款用于购买以下房产:
房屋地址:
第二十七条 借款期限
期限为(大写)年个月,即从 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率、罚息
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月利率‰(年利率%)。
人在借款期间发生逾期,委贷银行对逾期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执行贷款利率的加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的其他约定条件为
第三十条 划款账户
约定的银行划款账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第三十一条 借款归还
一、扣款方式
1、扣款日为每月日。
2、借款人的扣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二、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
三、还款金额
1、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本金元,第一个月归还利息元,利息逐月递减元。
2、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本息 元。
第三十二条 抵押房产
抵押房产的具体情况为: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共有权人:
三、抵押物地址:
四、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购房合同编号:
六、抵押房产商定(评估)价值:元
七、土地使用年限:年
如抵押房产为期房,则抵押房产的具体情况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为
借 款 人(签章): 年 月 日
贷 款 人 (贷款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委贷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 押 人(签章): 年 月 日
保 证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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