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办〔2020〕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36号
全文有效
2020.4.2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抗击疫情助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根据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按照“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实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9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19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与《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和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执行。即在中小微企业免征期内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免征期结束后对各类中小微企业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对于减半征收的各类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减半期结束后重新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单位
2019年基金支出合计
2019年底基金
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
2020年费率
下降比例
省本级
92518
113048
14.7
0%
郑州市
27632
225489
97.9
50%
开封市
2475
14248
69.1
50%
洛阳市
17050
49228
34.6
50%
平顶山市
6604
31520
57.3
50%
安阳市
13341
11980
10.8
0%
鹤壁市
4202
2254
6.4
0%
新乡市
8523
26441
37.2
50%
焦作市
9135
1632
2.1
0%
濮阳市
4013
7856
23.5
20%
许昌市
7453
26629
42.9
50%
漯河市
4301
9162
25.6
50%
三门峡市
4895
7011
17.2
0%
南阳市
14723
12830
10.5
0%
商丘市
6981
7493
12.9
0%
信阳市
4728
12434
31.6
50%
周口市
8274
26954
39.1
50%
驻马店市
8314
14385
20.8
20%
济源市
3687
2900
9.4
0%
巩义市
3274
5139
18.8
20%
兰考县
977
703
8.6
0%
汝州市
1143
954
10
0%
滑县
1403
766
6.6
0%
长垣县
820
3135
45.9
50%
邓州市
835
1323
19
20%
永城市
2347
2957
15.1
0%
固始县
438
2200
60.3
50%
鹿邑县
761
1116
17.6
0%
新蔡县
205
1605
94
50%
合计数
261052
701293
32.2
说明:
1、2019年底累计结余中含77902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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