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税务: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提速增效获好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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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008/15/601_1597457414161.png?width=640&size=856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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