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bd0401b6f5a84ac5a7dc83f9f9d96bd9.shtml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的说明——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刘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作说明。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第二条)。
(三)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三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一是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二是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条)。
此外,草案还对计税依据、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契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契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属于税制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草案第六条对免征契税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单位、社会公众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在本法中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单位提出,草案第六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略显宽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为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建议将草案第七条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减免税的具体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出现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0年8月8日
契税法思维导图
来源:小颖言税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纳税申报更简化。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契税法还增加了退税规定。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此外,契税法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率。
新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契税法都改了啥?契税法VS契税暂行条例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此消息一传出,许多置业顾问、经纪人、甚至自媒体大V等对外宣称,契税法施行后契税税率会成倍增长,房产交易成本将提高,引导置业者买房要赶紧。
其实仔细一看,这个契税法的内容,跟之前的契税暂行条例内容基本一样,有少数修改的地方,措辞更严谨。
国家的契税契税一直规定的就是3-5%。
那么,究竟契税法的实施会否真的会带来房产交易成本的上涨,又会给房产交易带来哪些变化?对此,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在第一时间给出回应,提醒消费者不要被误导。
实际上,在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就有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各地自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实施标志着契税征收从暂行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并没有涉及税率调整,不意味着9月1日之后契税会上升。”许小乐称, 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契税减免成为调控的一项工具。
国家和多地方职能部门曾对契税进行多次调整。
如:2003年长沙就将商品房契税统一调整为2%;2009年南京终止了90平方米以下“零契税”的规定。
还有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里,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
这次增加了几项:
但实际上,夫妻过户之前也是可以免征契税的,只不过不是写在契税条例里。
从国家层面来说,最近一次房地产契税税率调整要追溯到2016年。当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其中就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的截图)
就目前对外公开的契税法看,对契税的规定并没有变化,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所以,契税法的实施并不会带来税率的改变,如有变化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契税法 热门问答】
问:契税是什么意思?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问:契税怎么算?答: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1、契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2、契税税率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问:什么情况下免征或减征契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问:契税什么时候交?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21 18:37 编辑
“重磅消息:契税税率为3%~5%,之前的1%和1.5%等优惠税率将成为历史,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到时,不止房价要涨,契税都涨了!买房要趁早啦!”近日,伴随《契税法》的颁布,这一消息在朋友圈内“刷屏”。那么,这一消息是否准确?《契税法》施行后契税税率是否变化?购房契税是否会上涨?本报邀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2020年年初,北京市民王先生看中一套90平方米,价值1200万元的住房,因王先生家庭名下暂无住房,经向税务机关咨询,缴纳契税可适用1%的优惠税率,若此时购房须缴纳契税12万元。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先生的购房计划一直搁置。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发布后,房产中介告诉王先生,“契税要涨了,买房要尽早”。此话一出,王先生非常着急。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01法定税率并未改变
需要明确的是,《契税法》施行后,契税的法定税率并未改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法》维持了《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并未上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值得注意的是,《契税法》施行后,各地将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发布当地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需要关注当地具体规定。
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该文件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视情况享受1%、1.5%或2%的优惠税率。目前,上述规定仍然有效。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于,一年以后,也就是《契税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上述优惠税率?
《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02征税范围略有调整
除法定税率未变外,纳税人还需要关注,《契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略有调整,最主要的就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2019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消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流转的限制,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与其衔接,《契税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例如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就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出让这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须按规定缴纳契税。
此外,《契税法》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规定且征管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部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写入税法,以进一步增强税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
03优惠对象有所扩大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契税法》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具体来说,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可免缴契税。
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以积极引导公序良俗。
04申报缴税更加便利
《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这一改变实现了办税与不动产登记的顺畅衔接,让纳税人避免因申报、纳税、登记分离而多次奔走,能有效减轻其办税负担。
举例来说,假设王先生于2021年10月1日购买了一套住房,他只需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携带身份证明及购房合同等材料,就能同时申报缴纳契税,跑一次就可完成申报、纳税、登记全过程。当然,如果王先生选择网上缴税,还会更加方便快捷。
05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
《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实务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合同撤销、解除等情况时有发生。为更好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在现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纳税人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可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同时,《契税法》进一步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房地产交易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契税法》对此进一步作了强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是首次在税收实体法中明确涉税信息保密规定,有利于强化涉税信息安全,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
相比《暂行条例》,《契税法》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申报缴税、纳税人权益保障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调整。总体上看,这一系列调整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能够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也将为纳税人办税带来更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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