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1 15:50:05

零接触、网上办——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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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将购买的房产自用,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我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个人所居住的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规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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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12366热点问答】房产税相关问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