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市管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做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附件1),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二、拒贷行为的核实及处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进行公开曝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中介机构整改完成的,填写《整改完成情况》(附件3)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投诉举报渠道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中介机构拒贷公积金贷款问题。对于缴存职工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投诉人。
四、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各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和房管局要对辖区内在售房地产项目相关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开展专门政策宣传,并对现场书面承诺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对职工反映存在拒贷问题的项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房管局按本实施意见处理。滨海新区范围内项目处理由新区规国局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关于支持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限期整改通知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3.整改完成情况.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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