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市管公积金关于延长住房公积金部分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4〕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延长部分住房公积金文件有效期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市现行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7号)继续沿用至2014年9月30日。
二、我市现行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9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及2012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1号),4个文件到期后继续沿用,有效期至2019年4月6日。
2014 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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