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监总4号
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我队定于2009年3月起对国省属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根据《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 18号)规定,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审查内容
审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2008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具体为:
审查企业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等。
三、组织方法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起至3月10日止)
1、通知布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通知布置所属单位参加书面审查;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在山西境内的单位,由我厅直接通知布置参加书面审查。
2、领取资料。通知下发后,参加审查的各用人单位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有关资料。
上年未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将另行集中开会统一安排。
(二)自查阶段(2009年3月11日起至3月21日止)
用人单位要认真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主动及时予以改正,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九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和《二○○九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
已参加过书面审查的单位,只填报《二○○九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和《二○○九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未参加过书面审查的单位,除填报申报表和审查手册外,还必须按审查清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一并上报。
(三)审查阶段(2009年3月22日起至7月31日止)
自查阶段结束后,用人单位须按照指定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接受审查。
四、要求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时效性强。因此,各用人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填报工作,确保填报的各项指标准确、真实,上报工作及时。
(二)对不按时参加书面审查和故意拖延、不按要求报送书面资料的用人单位,将列为2009年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重点监控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各单位在此项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太原市府东街93号)。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0351―3180809。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