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晋劳社厅发3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稳定就业局势,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一、 目标任务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充分依托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的稳定。
总体目标任务是,从2009年至2010年,用2 年的时间,集中开展六类培训(培养):对16万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32万农民工(含返乡)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对50万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30万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6万城乡重点人群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对4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其中新增技师、高级技师1.2万),提升其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能力。培训总规模达到175万人以上。
二、内容要求
(一)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指导困难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调度。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努力稳定职工队伍。不具备培训条件和资质的困难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可委托技工院校和其它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补贴费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对进城务工或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充分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集中时间、组织专人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基本信息、培训需求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档案。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全省支持的铁路、公路、机场、电力、农村公共事业、节能减排、生态建设、保障性住房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开展“订单式”培训,进一步增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镇的失业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诸如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职业(工种),组织开展技能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报名可以与技工学校招生结合进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开设专门窗口,公布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发布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需求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培训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四大模块实施教学。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全日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12个月的,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要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培训时间达到12个月,每人补贴1500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补贴800元。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1)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2)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4)《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5)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补贴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申领办法参照短期技能培训规定程序执行。
(五)重点人群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就业服务,帮助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业培训补贴按照现行省、市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执行。
(六)技能人才培养。对已掌握一定技能且有继续深造意愿的人员开展职业资格提升性培训。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推动各行业和各类企业依据岗位要求,对劳动者的能力和业绩进行科学评价。各职业院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快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双证书”工作,引导学生提高技能操作能力。各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13号)文件,加快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广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大学生毕业生尽快就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同时,各市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激励更多劳动者学知识、学技能,努力加快全省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度制度的指定工种)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可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鉴定补贴程序、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培训机构承担各类培训任务实行定点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培训任务和当地职业培训机构资源状况,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未列入定点培训的机构,不得安排其承担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任务。各类培训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短期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劳动预备制的培训时间为6―12个月,创业培训SYB模式培训时间为10天。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按照省下达的各项培训计划,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抓紧制定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考核,大力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金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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