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0 12: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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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关闭
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制定了《山西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监察厅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山西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的安排部署,今年年底前要将我省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进度
(一)6月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草拟《山西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会签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监察部备案。
(二)7月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各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7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备案。太原、吕梁、运城3个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晋政办发[2008]2号文件精神,尽快出台市、县属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8月份,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退休人员总数以及参保情况等。待中央财政预拨补助资金到帐后,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12月份,进行“回头看”,加强薄弱环节,总结上报情况,确保今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2010年年底前要将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政策
(一)覆盖范围。重点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二)筹资标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人均筹资标准,以2006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用人单位6%的缴费率计算10年,核定为人均12600元。地方政府人均配套资金额,为人均筹资标准减去中央财政的人均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一是中央财政补助安排。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地方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每人补助5040元、已参保退休人员每人奖励1008元。按照补差原则,帮助地方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按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和未参保)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测算,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按照以奖代补原则,推动地方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城镇未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对于中央财政的奖励补助资金,也要统筹用于解决以上各类城镇人口参保问题。二是地方财政补助安排。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配套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35个国家重点扶持县由省财政负担60%,其他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困难县要给予适当支持。三是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筹措所需资金。四是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
(四)资金到位时间。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可一次性到位,也可分年到位,但要确保到2011年年底配套资金到位率达到40%,2015年全部到位。为保证上述目标实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后续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补助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原则上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当年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各市和35个国家重点扶持县;市财政在收到省财政拨款后,应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当年配套资金拨付各统筹地区;各统筹地区应尽快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当年配套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实施计划。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监察4个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对各统筹地区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确保把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要求各统筹地区对有关数据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归类,并按时上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确保完成任务。三是统筹协调,做好其他人群参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统筹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群体参保问题,保证不因开展这项工作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四是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审核办证等服务工作,确保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的相关处室组成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协作,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相关部门沟通联络、退休人员参保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结算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按要求提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名单,并督促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尽快帮助其辖区内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省监察厅全程参与这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联合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内设统计分析、参保督导、综合宣传三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参保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宣传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将对各市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及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方,省财政将视情况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对虚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或参保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确保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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