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83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家属工”,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一)招工入厂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有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的原始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其它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
(三)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
(四)2009年10月1日前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和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
2009年10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
为体现企业和个人责任,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原企业承担。单位和个人按《“五七家属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表》所列标准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368元的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原创办“五七家属工厂”国有企业破产的,只由个人承担缴费额度的80%。缴费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330元的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个人账户管理和其它问题
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账户。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时,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收益人或继承人。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家属工”,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将不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按以上办法缴费纳入社会统筹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原“五七家属工”,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四、工作要求
将我省“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通力协作,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制定实施细则。要成立专门的审核工作小组,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要建立公示制度,对拟纳入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实施“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对拟纳入的“五七家属工”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要填制《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备案表》,在2009年12月底前由各市汇总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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