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9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及时准确掌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逐步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西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当地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变化的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采取预防和调控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二、工作步骤
建立实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采取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方法进行,主要步骤如下:
(一)确定监测企业。各市分别确定30家监测企业,确定企业的原则:一是属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二是受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因素影响较大;三是用工规模在300人以上;四是监测企业一经选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也不能替换。有条件的监测城市,也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人数较多的行业或企业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
(二)建立基础数据档案。各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的情况建立基础数据档案。基础数据档案应包括监测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所属行业,当期就业人数等基本情况。其中,当期就业人数主要指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定期监测。每月要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果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时,也应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作出说明。
(四)形成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各市每月末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从业人员增减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监测报告,于次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
(五)形成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省厅对各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比例等情况,形成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2009年12月底前,太原、大同、阳泉三个国家重点监测城市先行启动。其他城市应于2010年3月底以前完成工作方案制订工作;6月底以前建立基础数据档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7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监测数据。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省厅已成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失业保险处牵头,规划统计处、就业促进处、劳动关系处、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省就业指导中心、省厅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失业保险处负责组织实施与协调;就业促进处与省就业指导中心、省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就业登记、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相关数据,并负责协调各市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动关系处负责提供全省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员等相关数据;规划统计处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各市应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
(二)成立联络员队伍。为保证及时沟通,落实责任,省、市、重点监测企业之间要尽快成立联络员队伍,层层指定专人负责,并相对固定,形成畅通的联系渠道。
(三)保障条件: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应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列入财政预算。
四、近期工作安排
(一)省厅方案下发后,各市应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为做好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二)抓紧确定联络员队伍和监测企业。
(三)太原、大同、阳泉三个国家监测城市,应于12月15日以前将工作方案、市和监测企业的联络员名单上报;同时应尽快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并于2010年1月5日前将监测企业的基础数据、2月5日前将1月底的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省厅。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失业保险处 杨雪瑜
电话(传真):0351-3081781
邮箱: yangxy12212002@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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