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1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设置规划。
2、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能够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做到夜间售药服务,所售药品实行内部计算机管理的,能够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
5、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读卡器等专用设备。
6、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在省会城市和省辖市主城区的,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主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低于60平方米。
7、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药店,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资格,从业人员需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体检合格。
8、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提供总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人员的《上岗证》和《健康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地理位置图和营业面积平面图。
8、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的认定。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省直管单位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按照材料受理、实地考察、研究审定、社会公布4个步骤进行。从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完成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工作。
1、材料受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对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给予登记受理。
2、实地考察。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进行实地考察,形成零售药店定点资格考察报告。
3、研究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考察组相关人员,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研究确定定点资格。对确定的零售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通知》和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4、社会公布。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按照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要求,完成计算机联网、药品摆放、医保政策宣传栏制作、夜间售药窗口设置等事宜,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合格,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发放全省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五)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续签与终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愿意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或解除、终止协议的,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零售药店取得定点资格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药品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处方外配服务。
(一)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建立处方核对制度、药品价格公布制度、药师责任制度等,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规定,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行为。在经营场所(包括货架、柜台内等)不得摆放和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等生活用品,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用医疗保险卡购买《药品目录》以外的日用百货、副食品等生活用品,不得易药换药、易药换物、超范围配药、超品种配药、超剂量配药、重复配药、伪造处方、处方药无处方销售等。参保人员购药时,执行统一的药品价格。
(二)协同做好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管理,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药品销售记录等资料及相应的帐目清单。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以上人员在岗。按时维护定点零售药店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及时、准确地上传相关信息。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药师对外配处方要进行审核并签字,凡发现参保人员的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同时记录在案,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自购非处方药品时,应当由药师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进行指导。对伪造医疗保险证件或外配处方者,有权拒绝调剂,要做到人、证、卡相符,如本人不能亲自购药的可由其委托人持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并登记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及联系电话等。凡发现参保人员购药时人、证、卡不相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定点零售药店负责。要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对参保人员购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四)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和年检制度。年度考核和年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还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保人员代表参加。各统筹地区要细化和完善年度考核办法和年检办法。
年度考核要严格按照《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和服务协议进行。对年度考核达标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续签服务协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可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年检是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定点资格连续性的核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在《定点资格证书》中签注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签注年检不合格意见。《定点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认定申请。《定点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五)定点零售药店的变更手续。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等内容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定点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等内容变革时,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变更等相关手续,经营地址变更需实地考察核实新地址的营业面积。
(六)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服务参保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对本辖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设置统一的店外标识,悬挂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在店内统一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投诉箱、购药服务流程。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基础上,对药品要按照目录内外分别摆放,统一药品价格标牌,统一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对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要设立参保人员结算绿色通道。营业场所应保持宽敞、整洁、舒适、优雅,充分体现人性化、便民化服务。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退出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的申请。
(一)被注销、吊销药品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检,不符合定点资格条件的。
(二)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品的。
(三)擅自将分支机构纳入定点购药服务范围、进行刷卡业务的、以卡套现的。
(四)为参保人员用医疗保险卡购买医疗保险规定外的药品、保健品、日用百货、副食品等提供服务,用医疗保险卡兑换现金,采用不正当手段回收药品的。
(五)摆放和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等生活用品的。
(六)违反药品和物价管理规定的,对参保人员购药收费普遍高于其他人群的。
(七)参保人员持用伪造且外观上足以辨认的参保身份凭证,仍予受理的。
(八)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年内严重违规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一次以上的。
(九)年度考核评价为不达定点标准的。
四、其他
(一)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进行规范,符合定点资格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人为本,改变作风,树立形象,服务基层,想服务对象所想,急服务对象所急,办服务对象所需,为他们排忧解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结算符合规定的费用,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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