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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社局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9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妇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145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为妇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我省妇联系统推荐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妇联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妇联机关及所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农村、社区基层妇联干部。
(二)表彰名额
全国妇联分配我省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3个,劳动模范1名、先进工作者2名。
各市妇联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和1名先进工作者。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造性地推进“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建设,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妇女群众中深入做好暖人心、聚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扎实推动解决妇女最关心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妇女群众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
3. 领导班子健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工作高效,富有生机活力,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出实绩。
4. 重视队伍建设,干部职工政治坚定,勤奋学习,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主动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5. 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有活动阵地,认真实施强基固本工程,扎实开展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各级妇联组织组建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妇女之家建设实现全覆盖。
6. 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
2. 努力学习钻研现代科技文化知识,熟练掌握妇女工作知识和技能,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3. 密切联系妇女群众,认真倾听妇女的呼声,及时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4. 热爱妇女工作,立足本职岗位,争当巾帼标兵,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作出突出贡献,从事妇女工作5年以上。
5. 工作作风优良,遵守社会公德、践行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陶冶个人品德,爱岗敬业,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6. 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市的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省妇联及直属事业单位拟推荐对象由省妇联组织部负责审核同意后上报。上报对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审定。
对确定的拟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将拟推荐对象报国家预审通过后在山西妇女网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
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4)。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劳动模范名额用于评选优秀农村、社区基层妇联干部。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个人和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各单位可推荐处级干部的人数按分配名额的20%并以四舍五入计算)。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2、3,具体填法详见全国妇联组织部妇组字31号通知)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以上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7月8日前报省妇联组织部。推荐审批表电子版(见人社部函145号)及妇组字31号文件请从邮箱sxsflzzb@sina.com(密码:123456)下载。
四、奖励办法
全国妇联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农村、社区基层妇联干部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妇联干部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联合成立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山西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妇联组织部。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山西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云英 赵一静
电话(传真):(0351)6168180
邮 箱:sxfl2005@sina.com
通讯地址:太原市漪汾街50号(邮编:030024)
附件:附件下载(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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