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0 11: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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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社局
关于批转《2011年度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批转《2011年度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职字〔2011〕6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司法厅制定的《2011年度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2011年度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1年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司法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高、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中经2010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积极为发展律师事业努力工作。
2、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要求
(1)三级律师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动态有基本的了解,基本掌握了与律师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并对律师工作有一些科学研究,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
②具有一定的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业务实绩优良;
③具有指导四级律师及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2)二级律师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掌握与律师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并经常性地对律师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
②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业务实绩显著;
③具有指导三级律师工作的能力。
(3) 一级律师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熟悉国内外法学动态,掌握与律师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对律师工作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②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业务成绩卓著;
3、学历要求
申报三级律师要求具备法律或者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二级、一级律师要求具备法律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认可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经过学历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
4、任现职年限要求
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任相应职务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1年底。
(1)申报三级律师,任现职前取得本科学历,要求任四级律师时间满4年;任现职前取得专科学历,要求任四级律师时间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本科或专科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4年或5年,或者任四级律师时间6年或7年。
(2)申报二级律师,任现职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任三级律师时间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三级律师时间满7年;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申报二级律师,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申报一级律师,任现职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任二级律师时间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二级律师时间满7年。
5、外语条件
(1)申报三级律师,须具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C级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通知书,2010、2011年度取得省职称外语考试C级合格成绩通知书。
(2)申报二级律师,须具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B级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通知书,2010、2011年度取得省职称外语考试B级合格成绩通知书。
(3)申报一级律师,须具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A级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通知书,2010、2011年度取得省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成绩通知书。
符合晋人社职字43号文件规定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6、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根据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评审的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的合格证书(一、二级4个模块,三级3个模块)。
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2)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4)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7、考核要求
(1)申报三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且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
(2)申报二级、一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且近三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具体量化条件
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著作、论文等方面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1、任期内独立承办过的重大、疑难、复杂业务
(1)申报三级律师2件以上;
(2)申报二级律师5件以上;
(3)申报一级律师8件以上;
重大、疑难、复杂业务所指见:晋司办〔2010〕12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任期内独立承办律师事务
(1)申报三级律师,在任期内年办案数量不少于50件;
(2)申报二级律师,在任期内年办案数量不少于80件;
(3)申报一级律师,在任期内年办案数量不少于100件。
3、学术论文、著作要求
(1)申报三级律师员,在任职期内在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2)申报二级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②独立或合作正式出版公开发行专业论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申报一级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5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国家级至少两篇);
②独立或合作正式出版公开发行专业论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国家级学术论文。
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人员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三、破格评审条件(仅适用于一二级)
(一)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本科学历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要求,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但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任职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律师,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一级律师,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律师,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一级律师,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后取规定合格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时间至申报参评当年年底不满5年的,其任现职时间须满5年方可破格申报参评。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要求的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具体量化条件
(1)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任期内获省、部级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奖至少一项,或因工作突出,受到两次以上省、部级行政表彰奖励。
②任期内曾独立承办过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事务,申报二级律师8件以上,申报一级律师10件以上;或主持承担过部、省级重大课题两个或两项业务项目的研究和攻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学术论文、著作条件
须同时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相应①、②项(论文不需叠加)。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专业工龄计算
从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之当年算起,实算至 2011年底。
(二)评审答辩
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6〕30 号文件执行。(样表附后)
(三)申报推荐程序
申报推荐办法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45号)执行。具体程序如下:本人如实填写《任职资格评审表》、整理有关材料,经工作(聘用)单位审查并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之后连同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一起,送本人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逐级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在评审表的“推荐部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出函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直单位要经省直主管部门或省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同意,在评审表的“推荐部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出函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四)个人申报材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出具的推荐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查验核实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连续5年或7年的《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套。
5、任期内发表、出版的各类公证论文、论著、专著原件及复印件,并附加盖单位印章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网上检索页。
6、任现职以来承办的重大复杂疑难律师业务卷宗。
7、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本人受表彰、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近2年未受过执业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证明。
11、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12、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培训证件、复印件。
13、现任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及资格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4、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
15、申报一、二级律师要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5份(1500-2000字);答辩论文(1篇)一式5份。(样表及要求附后)
16、评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中,身份类材料原件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当场退回。其余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并用活动文件夹独立装订成册。论文材料及案卷打印成捆后与身份材料一并申报。
(六)申报时间
自11月1日开始接收评审材料,截止11月30日。申报材料由各市司法局连同《申报人员评审摘要一览表》(样表附后)报送至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电话0351―2681050)。
本《安排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45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晋人社职字43号)以及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信息,请登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x.hrs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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