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1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民政局,省直各有关厅局,各有关部门: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有效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1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函〔2011〕19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根据人社部函〔2011〕194号文件要求,在评选过程中,分配给我省可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3名、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可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切实加强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努力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民政工作提出新思路,作出新尝试,取得明显成效;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取得突出效果;
6.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定。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附件4)。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6)。
(三)坚持重在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推荐质量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需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征求意见表》(附件4、5、6),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推荐审批表可到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下载。请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sxsmztrsjyc@163.com。
四、奖励方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民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民政企事业单位职工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成立山西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厅人事教育处。各地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民政厅人事教育处
联 系 人: 薛文静
联系电话:0351-6387179
传 真:(0351)6387179
联系地址:太原市漪汾街9号
邮政编码:030027
电子邮箱:sxsmztrsjyc@163.com
附件:附件下载(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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